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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国成与卫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成,卫红,乌日根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329号之一申请人刘国成,男,1973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翁旗。被执行人卫红,男,1978年x月xx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乌日根达来,男,1977年x月xx生,蒙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刘国成申请执行卫红、乌日根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卫红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卫红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账号为xxxxxxxxxxx)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显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