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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397刘财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财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刑初39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财美,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2016年10月25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以苏园检诉刑诉〔2017〕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财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财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刘财美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多次入户盗窃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8527元的财物。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30日下午,被告人刘财美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张某家中合计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挂件4块、价值人民币100元的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397元的华为牌手机1部、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茅台牌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轩尼诗牌洋酒1瓶及西洋参1盒。2、2016年10月9日下午,被告人刘财美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入户窃得被害人张某家中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茅台牌白酒2瓶、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轩尼诗牌洋酒1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200元的五粮液牌白酒2瓶、合计价值人民币30元的纪念章5枚及生肖币1枚。3、2016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刘财美至苏州工业园区某室欲再次实施盗窃,后发现室内装有监控遂离开。另查明,被告人刘财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赃物挂件4块、手镯1个、华为牌手机1部、五粮液牌白酒2瓶、纪念章5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财美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杨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赃物照片、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不动产登记簿,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财美目无法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财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财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财美多次入户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他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财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并上缴国库)。二、暂扣的赃物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刘财美继续退赔(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童 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云萍发还清单1、退赔被害人张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六千六百元。2、退赔被害人张某赃物西洋参1盒、生肖币1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