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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缙云县东方广告有限公司与密山大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04执1026号缙云县东方广告有限公司、密山大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缙云县东方广告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大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4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院(2017)津0104执102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郭继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