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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彭明宏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明宏,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终4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明宏,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峰,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程,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上诉人彭明宏因与被上诉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彭明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彭明宏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彭明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庶审判员  沙洵审判员  黄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