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3民初2297号原告: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卧龙镇。法定代表人:孙绍芳,经理。被告: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祖各庄村西口。法定代表人:江伟,经理。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汇宇食品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需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的法定中止审理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赓宇���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