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喜田申请王永胜、丛有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田,王永胜,丛有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喜田,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王永胜,男,汉族,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丛有千,男,汉族,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王喜田与王永胜、丛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辛杏然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