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保2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李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保262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负责人杨光,主任。被执行人李昂,男,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二七区兑周村**号楼。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申请执行李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李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17564.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有权就被告李昂名下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花苑2号楼C207B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56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昂负担。因李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7日权利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虎屯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昂名下位于中原区友爱路3号长城花苑房产一套;二、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照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