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静琴与栗利琴、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琴,栗利琴,范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257号原告:刘静琴,女,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栗利琴,女,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范涛,男,回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住武陟县。原告刘静琴诉被告栗利琴、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刘静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静琴承担。审判员 ���李明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东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