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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家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家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28号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归德路西侧住宅路从北至南第四间。法定代表人:刘桂真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喜建,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家宽,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商丘市宏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