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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宝革与被执行人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革,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邢宝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东兴二区。被执行人:申宇,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民法院干警,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黄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宝革与被执行人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申宇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申宇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6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