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宝革与被执行人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宝革,申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邢宝革,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东兴二区。被执行人:申宇,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东宁市人民法院干警,住所地东宁县东宁镇黄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宝革与被执行人申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申宇在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申宇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6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耕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