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立君与徐景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立君,徐景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195号原告:唐立君,女,1969年1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荣萍,女,1949年11月19日,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徐景尧,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认为,原告唐立君未能在举证期间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立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0元,退返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