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91号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惠兴街5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晓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怡,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443032177413、1040443032177416、1040443032177421、1040443032177425(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4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