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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催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催191号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惠兴街5号一、二楼。法定代表人:张晓丹,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伟怡,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5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号码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443032177413、1040443032177416、1040443032177421、1040443032177425(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收款人空白)的普通支票4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浩泽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曾同源审判员  潘国鼎审判员  刘紫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翠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