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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李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李小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236号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负责人:陆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泽、姬泽辉,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小亮,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与被告李小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晓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智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