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安明、吴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安明,吴慧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23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负责人:张宏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安明,男,1977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被告:吴慧丽,女,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明、吴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