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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3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安明、吴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安明,吴慧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民初1823号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永安街永安小区103号,组织机构代码:66887241-5。负责人:张宏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慧晶,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被告:张安明,男,1977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被告:吴慧丽,女,汉族,住安阳市滨河国际花园东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安明、吴慧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市德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纪静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