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6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熊流飞与吴应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流飞,吴应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6484号原告:熊流飞,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委托代理人:钱志龙、杨倩倩,浙江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应环,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代理人:谢亮亮,浙江浙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流飞与被告吴应环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熊流飞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流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熊流飞负担。审判员 倪建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於丹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