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朱培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310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培璞,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宜春市袁州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宜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培璞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志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培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30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培璞来到新余市渝水区沿江路某健XX活馆,见店内只有一人且正在睡觉,便走进店内的一间办公室,将办公桌上的一台宏基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该笔记本电脑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经新余市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34元。2、2016年10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朱培璞来到新余市渝水区汉文教育的教师办公室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柯某1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经新余市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3、2017年2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朱培璞来到宜春市经济开发区经发大道广汇家居馆二楼菲拉格斯家具店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简某1放在收银台椅子上的一个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之后走到宜春市宜阳新区港中旅小区人工湖旁,拿出钱包里的13000元现金和6张青龙商厦储值卡(每张面值500元),将剩余物品和钱包丢进人工湖内。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朱培璞使用其中一张窃来的储值卡在青龙超市购物消费164.8元。4、2017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朱培璞来到宜春市东风路自在轩舞舞厅,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杜某放在舞厅沙发上的一个手提包内的钱包盗走。在拿出钱包里的300元现金后,将剩余物品和钱包丢进秀江河内。5、2017年4月7日14时左右,被告人朱培璞来到宜春市宜阳大道149号中石化大厦六楼的一间办公室中,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廖某放在办公桌上的一个男士棕色提包盗走,并将提包内的钱包取出,提包则丢弃在中石化大厦六楼下楼的楼梯口休息台,之后拿出钱包里的4000余元现金,将剩余物品和钱包丢进了一个垃圾桶内。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培璞处追缴现金2300元,并将该2300元发还给了被害人廖某。综上,被告人朱培璞盗窃5次,盗窃金额2718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培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朱培璞的供述、被害人柯某1等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截图、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缴款单图片、新余市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渝价认字【2016】148号)、新余市渝水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渝价认字【2016】166号)、被盗电脑、手机购买凭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盗窃物品、购物小票照片、本院(2015)袁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青龙公司证明、青龙商厦储值卡消费流水、基本信息、冻结申请表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培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培璞当庭自愿认罪,被盗财物已部分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培璞盗窃5次,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培璞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朱培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培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罗珊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斯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