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易加净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邝迎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易加净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邝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8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号兴业银行大厦*楼***楼***楼。负责人:郭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咏雪,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枫,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加净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邝迎东。被执行人:邝迎东,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易加净水家电科技有限公司、邝迎东授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本金31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49966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5)深福法立保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轮候查封了涉案抵押房产即被执行人邝迎东名下位于深圳市××路福田中港城新铭阁13C房(深房地字第××号)。经查,上述房产已由福田区人民法院首位查封,案号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03号,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案号为(2016)粤0304执763号。在执行过程中,经得福田区人民法院同意,由本院对抵押房产进行处分,如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有余款则划付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浩土地房地产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9月22日,该评估公司作出深国浩评字(2016)第0900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值为9286849元。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公开拍卖,起拍价为6510000元。在2017年5月16日进行的拍卖中,上述房产由竞买人高林静(身份证号)以8260000元竞得。上述款项与执行过程中从被执行人存款中扣划款项合计8283887.62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贷款本息及仲裁费等4355134.28元、评估费5000元、网拍费2000元、执行费46019.5元,余额3875733.84元,本院将其划付房产首封法院福田区人民法院。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6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已从案件执行款项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49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