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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宝清和李爱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清,李爱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729号原告:李宝清,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满慧,女,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李爱生,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清诉被告李爱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清于2017年7月25日以起诉被告名字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爱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清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冯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路喜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