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荣荣、朱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荣荣,朱爱菊,吴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荣荣,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32岁,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爱菊,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43岁,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四玲,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峰,男,1987年3月9日出生,30岁,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赵荣荣因与被上诉人朱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荣荣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荣荣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荣荣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上诉人赵荣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