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62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师春祥与XX安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春祥,XX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师春祥,男,1949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安,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师春祥与XX安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88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判长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同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