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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瑞功与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瑞功,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08号申请人:付瑞功,男,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男,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被申请人:刘凯花,女,蒙古族,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申请人付瑞功与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刘凯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付瑞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名下现住宅房砖木结构三间及院落房产一处、孟和吉日嘎拉名下绵羊40只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3万元。申请人付瑞功以其名下位于红山区桥北镇贡格尔街以南、钓鱼台路以西钓鱼台小区A区16号楼01082号(证号112021637381号)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付瑞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孟和吉日嘎拉名下现住宅房砖木结构三间及院落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孟和吉日嘎拉名下绵羊40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吉日木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俊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