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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品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品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445号申请人:上海品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沈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朝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品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所有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昭程整流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建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