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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辛芳勋诉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芳勋,周至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382号原告辛芳勋,男,,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周至县法定代表人黄河,任局长。委托代理人贾西宝,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孟亚红,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辛芳勋诉被告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因原告辛芳勋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且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7年6月29日起到2017年7月27日未向本院说明其是否有正当理由,故本院认定其属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辛芳勋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审 判 员  胡海军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 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