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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民抗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柳伶、唐红刚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柳伶,唐红刚,蒋兴林,唐永革,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民抗3号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陈柳伶,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原宜州市,申诉人(原审被告)唐红刚,女,196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秀峰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蒋兴林,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申诉人(原审第三人)唐永革,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宜州市,申诉人陈柳伶、唐红刚与被申诉人蒋兴林、唐永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桂1281民初66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陈柳伶、唐红刚不服,向原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陈柳伶、唐红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河检民(行)监[2017]451200000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黄庆文审判员 韦荷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