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刑更1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郭贵平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贵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1437号罪犯郭贵平,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通江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8日作出(2007)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贵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40000元。被告人郭贵平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7月6日作出(2007)浙刑三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郭贵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维持原判决的其余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7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贵平在服刑期间(考核期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贵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得六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贵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贵平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松梁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杨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