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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文金平与文波、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金平,文波,胡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金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文波,住襄阳市。被执行人:胡瑞,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文金平与文波、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查封被执行人房产,该房屋设定抵押,暂不宜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371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罗少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运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