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11民初2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2563号之一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梅嘉路东侧(浙江宝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098813834R。法定代表人:吁良,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26号中海大厦2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56760508。法定代表人:俞妙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盛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62元由原告嘉兴宏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池菲?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