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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龙云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龙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126号罪犯陈龙云,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泌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龙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二○一三年三月十四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十三日止。宣判后,陈龙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驻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于2013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龙云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农历4月至2012年九月,被告人陈龙云自称其为济南军区挂职军官,以为李胜克等人介绍上军校、安排工作的名义,总计6次共骗取李胜克等人现金43万多元。案发后,部分赃款(23万元)已退还受害人,部分赃款未予退还。罪犯陈龙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龙云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龙云减去刑期六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三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