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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091912506H,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大运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神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11237567569834,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镇沿河路B区。法定代表人:XX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7)浙0211执637号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清州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神汉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审 判 员 贾毅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