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徐小明、胡巨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明,胡巨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76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明,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巨康,男,1960年3月26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1811号徐小明与胡巨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另应向本院缴纳本案诉讼费1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其消费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寿森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