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宏宝与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郑宏宝与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王欢”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长王欢、人民陪审员邓衍娇、人民陪审员邓乐红”。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衍娇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