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郑宏宝与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对原告郑宏宝与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赣1027民初第746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员王欢”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陈龙明、江西创益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审判长王欢、人民陪审员邓衍娇、人民陪审员邓乐红”。审 判 长 王 欢人民陪审员 邓衍娇人民陪审员 邓乐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