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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铁军、赵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铁军,赵涛,王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铁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涛,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慧玲,女,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与赵涛系夫妻关系。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铁军与被执行人赵涛、王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