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4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丁铁军、赵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铁军,赵涛,王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4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铁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赵涛,男,1964年3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慧玲,女,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淄川区,与赵涛系夫妻关系。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铁军与被执行人赵涛、王慧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