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玲君、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君,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杨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15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君,女,1973年8月1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牧屿二环路268-11号雅馨公寓2幢二单元1603室,组织机构代码:070689624。法定代表人颜劲建。被执行人杨伎,男,1976年9月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4270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玲君与被执行人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杨伎(2017)浙1081执4815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杨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杨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乔登贸易有限公司、杨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伎在台州韦小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伎在台州韦小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50%的股权(出资额为25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林佳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荣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