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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5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2070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陈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070号原告: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23号1幢405室。法定代表人:邢礼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昕,该公司员工,男,1972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陈会,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建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刚,江苏向阳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因本案可能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54元,依法退还给原告盐城市天采轩贸易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珊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