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0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与杨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杨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0206号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宾虹路西京大厦1幢1320室。代表人:陈卫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水莲,女,系公司职员。被告:杨鹏飞,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为与被告杨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爱军独任审判。在审理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履行了相关义务,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杨鹏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刘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