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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5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肖延斌与黑龙江大北青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延斌,黑龙江大北青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5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延斌,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大北青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46号上和置地广场A座04414。法定代表人:姜红卫,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延斌与黑龙江大北青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经济补偿人民币11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5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