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3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黄波、王樱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黄波,王樱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60号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负责人:李炳基,该公司国际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蓉晖,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波,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被告:王樱默,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黄波、王樱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北京仲量联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谷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