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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楚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楚棐,亿滋(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23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楚棐(HECHUFEI),男,澳大利亚籍,1946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告、二审上诉人):亿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凯德大厦903室及1001-1008单元。法定代表人:马儒超,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何楚棐因与被申请人亿滋(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楚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我主张的年终奖计算方式是我提供的并经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六——《整体薪酬手册》第四页的相关规定,年终奖的计算公式是:年终奖=年度基本工资×公司业绩达成率×薪资等级对应的年终奖计算比例×个人绩效评估等级对应的年终奖计算比例。年终奖计算公式里的个人绩效评估等级对应的年终奖计算比例只有5个,从来没有90%这一档。在二审庭审时,法官问亿滋公司,我2015年绩效是什么等级?亿滋公司回答:“是达到期望”。因此,我个人绩效评估等级对应的年终奖计算比例应该是100%,原审判决用90%来计算是错的。2015年度我的年终奖应该是132209元/月×12个月×166%×25%×100%=658400.82元。但是亿滋公司仅发给我537826元,无理克扣了120574.82元;(二)亿滋公司用90%的比例来计算我的绩效评估等级就是减少了我的年终奖10%。按照法律规定,亿滋公司减少我的劳动报酬应负举证责任,但亿滋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应该减少我的劳动报酬。综上所述,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年终奖计算中的绩效等级,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绩效等级由何楚棐的上级主管作出评价。何楚棐主张其绩效评价应当为100%,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亿滋公司提供了奖励清单,证明给予何楚棐的绩效评价为90%。二审法院依据90%确定何楚棐的绩效评价,处理并无不当。何楚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何楚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楚棐(HECHUFEI)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雨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