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洪玉婷、吴景铭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玉婷,吴景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48号申请执行人洪玉婷,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吴景铭,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玉婷与被执行人吴景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依法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房产及车辆等财产情况,但均查无相关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靖峰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邱胜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颜伟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