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孔艳俊、赵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孔艳俊,赵冬生,王树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84号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职务行长地址:临邑县迎曦大街鑫都御景苑A区1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永涛,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艳俊,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赵冬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树明,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艳俊、赵冬生、王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56.5元由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