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孔艳俊、赵冬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孔艳俊,赵冬生,王树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84号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立新,职务行长地址:临邑县迎曦大街鑫都御景苑A区1号商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永涛,该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孔艳俊,女,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赵冬生,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树明,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孔艳俊、赵冬生、王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56.5元由原告临邑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德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