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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邱小龙与李晓乐、卢桂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龙,李晓乐,卢桂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417号原告:邱小龙,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东发,铜鼓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晓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被告:卢桂章,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原告邱小龙与被告李晓乐、卢桂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邱小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后小龙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小龙撤回对被告李晓乐、卢桂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邱小龙承担。审判员  张荣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