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4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程伟民、李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伟民,李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4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程伟民被执行人李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4民初106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彬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李彬(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85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执行员 李龙长AUT())O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伟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