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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执58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董家良与何锡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家良,何锡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58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家良,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被执行人何锡林,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州市南沙区,申请执行人董家良与被执行人何锡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穗番法楼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车管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管理部门和多家银行等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伟强审判员  李森标审判员  陈逸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嘉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