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29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29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10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支付违约金61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348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裁定、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45.68元,扣缴50元执行费后,余款1195.68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XXX**号车辆一辆,但该车未能实际控制,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XXX**号车辆一辆,查封期限为2017年3月27日至2019年3月26日;冻结被执行人招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6214836552340511账户,冻结期限为2017年7月11日至2018年7月10日。到期如需续封、续冻,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之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造成被解封、被解冻的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志勇执行员 颜 杰执行员 谢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茂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