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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冉涛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涛,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3365号原告:冉涛,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文化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6200310719217,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仰明,系贵州分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冉涛诉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冉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涛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规避法律之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冉涛负担。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