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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梅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435号原告:张梅,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负责人:董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尚鸿,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张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张梅负担。审判员  张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诚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