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于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某,于某,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某,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郭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于某,女,1978年2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邱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某,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侴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于某、原审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0404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某申请再审称,2014年10月,原审被告王某委托再审申请人在松山区虹桥丽景小区1#、4#楼工地作为项目总负责人,期间再审申请人负责工地的全部事宜。2015年6月12日,原审被告王某与被申请人于某洽谈好购买被申请人焊管和热镀锌事宜,购买的焊管和热镀锌用于锡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锡林浩特市蒙禾商龙商业综合楼项目工地使用,原审被告王某通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提焊管和热镀锌,提完焊管和热镀锌被申请人要求出具手续,申请人出具了欠焊管和热镀锌的手续,为了完善手续,被申请人又找到王某在欠据批示负责人处签字,再审申请人在出具的欠据上签字只是职务行为,而非申请人购买焊管和热镀锌,并且该批焊管和热镀锌用于锡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蒙禾商龙综合楼项目工地,不是申请人个人所有,再审申请人也从未使用过焊管和热镀锌,申请人没有义务偿还该笔欠款。原审判决申请人偿还欠款,明显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6)内0404民初62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偿还责任,由王某和锡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于某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情形,应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王某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陈述属实,涉案买卖材料确实系王某购买,与赵某无关,王某系工程实际承包人,雇佣赵某在松山区虹桥丽景小区管理工地,王某同意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赵某不应当承担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在欠据欠款人处签名,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审判决赵某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赵某再审申请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杨艳松审判员王景海审判员郑显锴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郭艳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