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81执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江英、李志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英,李志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英,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委托代理人: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志浩,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英与被执行人李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00000元,余款35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