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303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关海峰与霍喜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峰,霍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3民初603号原告:关海峰,男,汉族,1968年11月12日出生,乌海市公乌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海市。被告:霍喜平,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乌海市公乌素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现住乌海市。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海峰诉被告霍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关海峰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焦丽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华俊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