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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7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肖艳平、马明喜与被上诉人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明喜,肖艳平,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7454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马明喜,男,汉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立荣,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明,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艳平,女,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锐,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法定代表人:温介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怡,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上诉人肖艳平、马明喜与被上诉人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孙卓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王虹、审判员单立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以下方面认定事实不清,应予重审:肖艳平的诉讼请求是主张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一审判决马明喜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责任主体不明,马明喜与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客观上损害了肖艳平的权益,马明喜与沈阳恒睿置地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谁存在过错,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重审中应予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4民初85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卓审 判 员 王虹审 判 员 单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蔡韵书 记 员 齐萌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